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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电信贵州公司天翼高清内容合作管理办法的公示
公告名称:
关于中国电信贵州公司天翼高清内容合作管理办法的公示
所属地区:
贵州
发布时间:
2026-03-31
详细内容:
关于中国电信贵州公司天翼高清内容合作管理办法的公示



:2026-03-31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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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电信贵州公司天翼高清内容运营合作业务发展,进一步加强天翼高清内容运营合作业务的职责管理、流程管理、合作与结算管理、客户服务管理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电信贵州公司与播控平台、合作伙伴合作,通过IPTV业务平台和机顶盒向中国电信贵州公司宽带用户提供各类视听和非视听内容服务。其中视听内容服务,包括基础服务包和增值服务包。

第三条 中国电信贵州公司本着合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开公平、互惠互利的原则与合作伙伴签订天翼高清内容合作协议,通过天翼高清业务平台为用户提供优质内容服务。

合作伙伴提供的产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和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五)宣扬宗教狂热,危害宗教和睦,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团结,宣扬邪教、迷信;

(六)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

(七)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八)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九)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电视剧、动画片,以及未按电视台标准制作审核播出的综艺节目、纪录片等;

(十)未经广电行政部门批准引进的境外电视节目;

(十一)未经广电总局批准开设的电视频道;

(十二)未取得IPTV内容服务许可的机构违规推出的独立APP 或以该机构命名的品牌专区;

(十三)未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部署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并实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相关要求的网络游戏;

(十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电信贵州公司在天翼高清平台上开展的各类内容合作。

第二章 合作模式

第一条 天翼高清内容运营合作业务是指以机顶盒、云盒、软终端、智能电视等视听业务终端为主要载体,以宽带互联网为接入方式,为用户提供在线视听服务和互动增值服务的各类业务。

第二条 天翼高清内容运营合作业务主要包含电影、电视剧、综艺、游戏、音乐、教育、阅读、电子商务、生活、便民、资讯、监控、通讯、支付、社区、应用商店、健康等应用业务。

第三条 产品分类

(一)按运营主体不同,分集约产品和本地产品。

(二)按产品型态不同,分为媒体资源产品和应用产品。

(三)按收费形式不同,分为收费包产品和免费产品。

(四)按产品组织形式不同,分为单产品和聚合产品 。

第四条 按合作伙伴提供的服务不同,可分为内容提供型、服务提供型和聚合服务型。

第三章 资费与计费管理

第一条 中国电信贵州公司天翼高清内容运营合作业务的资费内容主要为信息服务费。

第二条 用户使用基础服务包产生的信息服务费可按月或按年为计费周期。

第三条 用户使用增值服务包时产生的信息服务费可按一次性、自动续订、包时段、免费、赠送等模式计费。

第四章 订购管理

第一条 用户可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渠道订购产品,订购流程中应明 确告知用户产品名称、产品资费等订购信息。产品订购在用户确认后立即生效。用户进行业务订购时,订购流程应有用户二次确认环节。

第二条 用户可通过营业厅、网厅、掌厅、10000 号、电视屏EPG 订购信息页等多种渠道退订自动续订的业务,退订关系立即生效, 但用户在剩余有效期内仍可正常使用业务。

第三条 用户可通过第三方支付、账单支付和电信积分支付等方式支付信息服务费。根据用户信用和运营管理需要向用户提供包括第三方支付在内的一种或多种支付方式。

第五章 合作管理

第一条 合作基本原则

(一)中国电信贵州公司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与合作伙伴开展天翼高清内容运营业务具体合作。

(二)天翼高清内容运营业务以用户服务为中心,中国电信贵州公司及合作方应根据新技术及市场的发展,不断提升内容质量、用户体验和售后服务水平。

(三)鉴于天翼高清内容运营业务是创新性、跨行业融合的综合业务,对于合作中出现的问题,中国电信贵州公司及合作方应本着共同发展的原则,进行友好协商。

(四)兼顾业务规模发展和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采取灵活、多样的合作及分成模式,鼓励发展、合作共赢。

(五)合作方及中国电信贵州公司应充分调动各项市场、媒体资源开展合作业务的市场推广活动,共同促进业务发展和提升合作业务在公众中的影响力。

第二条 合作引入原则

(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符合引入基本条件合作伙伴,有意向的合作伙伴均有平等机会参与合作。为保证所有合作伙伴均有机会参与合作,对外公布内容合作引入的需求,完成引入后,公示引入结果。

(二)直接引入原则:中国电信贵州公司将首选与内容版权方直接合作。因版权方原因无法直接合作时,可与其下一级授权代理商开展合作。

(三)择优引入原则:对于聚合多家内容版权方的应用产品合作,原则上选择与播控平台或网络视听行业头部企业进行合作。

(四)效益评估原则:必须对内容合作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估,不能出现结算支出金额大于实际列收金额的“倒结算” 情况。

(五)闭环管理原则:持续优化、完善内容合作运营管理和考核机制,要定期考核淘汰对运营不达标、服务不达标的合作。

(六)合法合规运营原则:所有内容合作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满足行业监管要求,不得与无特定领域内容经营 许可的合作伙伴开展合作,不得上线无发行许可或备案号的内容。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社会公序良俗的业务要 坚决终止合作。

第三条 合作伙伴审核要求

(一)公司资质

  合作伙伴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单位。合作伙伴应提供工商注册信息、资质与资信证明信息、所代理公司信息、特定内容经营许可证情况、特定内容和服务备案情况、与电信既往合作情况、是否存在违约、违规、违法等经营行为、企业查询是否异常等情况说明。。

(二)著作权证明

  合作伙伴必须提交所申请产品涉及作品的著作权权属证明材料,证明其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的著作权人。合作伙伴提供的著作权权属证明材料原则上应为国家版权局核发的证书。由于合作伙伴著作权侵权导致的法律诉讼,合作伙伴须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应在与合作伙伴签署的合作协议中落实相关赔偿责任。

第四条 中国电贵州公司将根据合作伙伴违规行为、涉诉案件等履约情况每年发布上一年度合作伙伴失信名单,对于纳入失信名单内企业,中国电贵州公司不再与其开展新增合作,对已合作业务按违规、涉诉情况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合规后经审核可移出失信名单。中国电信贵州公司将同步根据集团公司发布的合作失信名单进行运用和选取合作方。

第五条 对合作伙伴相关业务的收入波动、投诉波动、业务质量异常开展监控或考核。

第六条 合作方资质要求

  除按合作伙伴审核要求,合作方还应提供以下资质材料和说明:

(一)具备《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等公司证照。

(二)公司经营范围内包含拟合作事项内容。

(三)具备提供业务合作应用的技术实力和管理团队,完备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体系和合法、可靠的内容来源。符合中国电信对合作方注册资金、技术实力、服务体系工作人员等方面的要求。

(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主管部门规章规定的要求。

(五)合作伙伴应准备的申请资料包括:

  1.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原件扫描)

  2.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原件扫描,如需要)

  3.业务接入代码使用证书(复印件或原件扫描,如需要)

  4.相关信源使用许可证明资料或业务版权证明资料(复印件或原件扫描)

  5.入网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

  6.商业计划书(或产品介绍):合作伙伴商业计划书应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背景及团队介绍、业务详细介绍(包括业务内容、操作方式、业务定价、信息来源及其合法性等)、业务的市场潜力和规模预测(包括收入预测、同类产品分析等)、业务的技术实现方案(包括软、硬件设备配置情况、业务技术实现方案、信息安全措施等内容)、盈利模式、相关资源、宣传推广方案、运营方案、客户服务方案(包括客服热线、客服联系人手机、客服邮箱、客服人员数量等要素)、主要业务方案、业务运营情况(包括最近三个月的综合排名、用户数、结算金额、市场推广情况等)、其他平台合作情况、与其他运营商的合作情况等部分。

(六)合作方资质审查,除对合作伙伴的业务资质、业务能力予以审查以外,还需对合作伙伴主体资格、资信予以审查,根据公司对于合作方风险管控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章 违规管理

第一条 根据合作伙伴违规严重程度不同,违规行为从高至低分为一级到五级。

第二条 针对合作伙伴违规严重程度不同,中国电信贵州公司可采取违规警告、扣减结算、产品屏蔽、产品下线和终止合作等处置措施。

第三条 针对合作伙伴违规的处置流程应包括调查取证、合作伙伴申诉、违规判定、复核、处罚、整改等环节,处置流程全部完成后,可恢复因违规屏蔽的产品。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一条 合作方退出原因,分为合作伙伴主动申请业务退出、违约处罚退出、低效退出、资格变更退出等。

第二条 合作伙伴因自身合法原因申请业务退出,包括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协议,应提前1个月提交退出申请需要递交书面申请和业务下线的服务预案、并加盖公司公章,递交给中国电信贵州公司;在审核确认该合作伙伴无欠款以及其他违约行为之后,通知该合作伙伴可以退出,次月所有业务安排下线,第3个月终止与该合作伙伴的合作。

第三条 在合作期内,当出现大批用户强烈投诉,反映合作伙伴服务质量问题或因包括但不限于强开、强关、强绑等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时,中国电信贵州公司会对违约违法业务进行处罚退出。

第四条 合作产品上线六个自然月后,连续六个月订购收入低于10000元/月,或合作协议在续签评审时,在网计费用户数低于1000户,则该产品属于低效产品退出。视具体情况为合作方提供1至3个月的退出缓冲期,在此期间,合作方除应继续向客户提供服务外,须在其产品显著位置发布即将停止服务的公告,同时配合中国电信继续做好相关客服工作,并为订购未到期用户提供退费和赔偿等善后工作。

第五条 合作伙伴发生因业务经营资质变化,不再满足合作基本条件的,中国电信贵州公司将通知合作伙伴终止合作,并将相关合作业务在业务经营资质到期日前下线。

第八章 客户服务

第一条 合作伙伴需由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客户服务工作,并根据合作类型合理分工,与中国电信贵州公司组成相互配合、相互支撑的客服体系。

第二条 中国电信贵州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作为服务主渠道和一级客服界面,负责受理客户对全国产品和本省产品的咨询、投诉和障碍申告;负责天翼高清合作产品相关用户费用争议类问题处理。

第三条 合作伙伴负责处理与自身产品有关的客户服务问题以及中国电信贵州公司转派的其他客户服务问题。合作伙伴应提供电话或在线服务等方式,提供7×24小时服务,可直接面向用户提供客服服务。合作伙伴应配备专职人员及时协助回复并处理中国电信贵州公司客服转入的相关产品问题。合作伙伴应设立专人与中国电信贵州公司进行接口联系,并设立固定的专用电子邮箱,保证在合作伙伴人员流动时双方的正常合作;在接口联系人发生变动时,合作伙伴必须向中国电信贵州公司提前做出变更说明,并保证相关工作的正常交接和完成对新接口人的培训;对于用户使用天翼高清内容类业务的收费清单和使用记录,应至少保存三年;对用户申请订制类业务时所产生的订制关系应妥善予以保存,直至用户取消该项业务后,再至少保存三年。

第九章 信息安全管理

第一条 与合作伙伴在签署协议时须同时签订网络及信息安全的责任书,要求合作伙伴明确信息安全、数据安全责任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管理政策的规定,杜绝出现违法内容和不良信息,也不得出现非法链接、侵犯知识产权等问题。凡是发生信息安全、数据安全问题的合作伙伴,禁止再次合作。

第二条 与合作伙伴签订保密承诺函、数据安全责任书。合作伙伴需确保合作信息保密,不得泄露业务合作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信息、用户数据信息等。涉及到人员驻场、设备进场的还需要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

第三条 合作方须严格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产品内容监管、技术监管等方面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不断健全内部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明确信息安全管理专职责任人,并执行信息安全信息上报、备案等制度,详细要求请参照中国电信信息安全管理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四条 合作伙伴在天翼高清业务运营中,涉及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取得用户同意,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

第五条 建立合作伙伴台账管理机制,加强对合作伙伴的监督管理,动态更新涉及的合作伙伴清单。在合作期限内定期对合作伙伴进行动态合规性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风险,建立合作伙伴安全信用档案,将出现违规使用数据、超期留存数据、数据泄露等问题的合作伙伴纳入黑名单,并按照数据安全协议、数据安全承诺书及相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涉及违法犯罪的,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

第六条 针对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依规准确标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应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作为语料进行模型训练,数据涉及知识产权的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数据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应按规定完成安全评估、模型备案及算法备案,对具有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必须备案并接受安全评估。

第七条 对由于合作伙伴原因造成的信息安全、数据安全事件,中国电信贵州公司有权追究合作方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中国电信重大利益损失或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应立即终止与其合作关系,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章 协议续签

第一条 续签协议依次经历续约评审、续约通知、协议签署三个阶段。

第二条 对到期的合作至少提前3个月进行续约评估评审,主要包括资信、业绩、客服及合作配合等,经评审讨论后确定是否续签。

第三条 对通过续约评审的合作伙伴,在协议到期前3个月通知合作伙伴续签事宜。合作伙伴在收到通知5个工作日进行反馈,若规定时间内未进行反馈,视为放弃续约。

第四条 续签协议签署同“引入流程”协议签署阶段。

第十一章 附则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中国电信贵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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