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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质量保证 (一)乙方提供维修服务时,其服务质量应按照《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中有关规 定和标准执行。 (二)维修合格出场车辆质量保证里程为: 1、整车大修和总成大修:40000公里或365天内: 2、二级维护:5000公里或90天内; 3、一级维护、小修:3000公里或30天内。 (三)乙方应对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提供质量保证。在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和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事故和经济损失, 由乙方全部负责。 (四)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原厂生产的或正规厂家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被修车辆的性能的要求。维修车辆移交甲方后,在质量 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 (五)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任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免收该次维修的维修费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些损失和费用。 2、乙方必须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全新的原装合格品免费予以更换。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对修补或更换 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3、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 由乙方负担。 (六)维修期限 乙方承诺各种情形下的维修时间不超过如下期限(自接收待修车辆当日起计算,所指维修天数为自然日): 小修:一日。 -第2页- 中修:三日。 大修:十五日。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对已完工车辆,如发现不合格,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二)有义务按约定及时进行结算,支付修理费用;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有权要求甲方按时结清车辆维修费用; (二)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除维修服务以外的要求; (三)按承诺的维修时限按时完成维修工作; (四)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保证维修质量; (五)保证所用配件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全新原厂配件,不得以次充好或随意更换汽车配件; (六)乙方应保存好所有的维修单据和资料,作为结算依据; 六、其他约定 (一)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二)车辆在乙方维修期间发生的丢失、损坏,第三人或乙方工作人员擅自驾驶送修车辆导致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 任。 七、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维修完毕后,甲方去提取车辆时,乙方提供汽车维修发票交由甲方,甲方应在10日内将货款全部付清;由财政集中支付的应按照 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付款。 供应商名称:伊金霍洛旗福自达汽车维修中心 供应商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 银行账号:15050168743600000723 (二)如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其他赔偿时,甲方有权直接从上述付款中等额扣除。 八、违约责任 由违约方承担合同金额5%的经济责任。 九、因合同执行而产生问题的解决方式 1、协商解决; 2、提请仲裁;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它约定事项 1、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任务第三方。 2、本合同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和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一份。 本合同为电子合同,经甲乙双方加盖电子签章后生效。 -第3页- 采购人(盖章):鄂尔多斯市水利事业发展中心 负责人:胡吉勒图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_鄂尔多斯市_伊金霍洛旗国泰商务广场CBD-T2 电话:13015174761 供应商(盖章):伊金霍洛旗福自达汽车维修中心 负责人:刘平 地址:伊金霍洛旗国泰商务广场T6外C-10 电话:13847791057 -第4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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