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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位置:网站首页 招标公告 正文 | |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一、总则 1.说明 1.1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次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 2.定义 2.1“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招标货物”指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所述所有货物。 2.4“潜在投标人”指符合招标文件各项规定的投标人。 2.5“投标人”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参加投标的投标人。 2.6“投标人公章”在投标文件中指与投标人标准公章一致的投标人签章。 3.合格投标人的条件 3.1具有本项目生产、制造、供应或实施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文件各项 规定的国内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 3.2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 文件中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具有本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3投标人之间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标段)或者不分 包(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 3.3.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3.3.2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 3.3.3参加投标的其他组织之间存在特殊的利害关系的; 3.3.4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4投标人委托代理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5本次招标是否允许由两个以上投标人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 投标,按照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如果允许,除均应符合上 述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联合体投标应提供“联合投标协议书”,该协议书对联合投标各方均具有法律约 束力。联合投标体必须确定其中一方为投标的全权代表参加投标活动,并承担投标及 履约活动中的全部责任与义务,且联合体各方无论是否实际参加、发生的情形怎样, 一旦该联合体实际开始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就本次采购所引起或相关的任何或所 有事项、义务、责任、损失等承担连带责任。申请参与本项目联合投标成员各自均应 具备政府有权机构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均应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处于持续正常 经营状态的经济实体。 2)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对应满足本项目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并且联合 体投标人整体应当符合本项目的资质要求,否则,其提交的联合投标将被拒绝。 3)由不同专业的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首先以投标的全权代表方的应答材料作为 认定资质以及商务评审的依据;涉及行业专属的资质,按照所属行业所对应的投标人的 应答材料确定。 4)联合体中标后,合同应由各成员的合法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成员公章,以便 对联合体成员作为整体和他们各自作为独立体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若该等签字或公 章不齐全或缺乏,该联合体的牵头人的签署或类似的意思表示人具有代表该联合体的 签署或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并且据此各成员为履行合同应向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 承担连带责任。 5)联合体或其成员不得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有关分包事项或服务委托等须事先取得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同意并且须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本次招标的全部相关规定。 6)联合体各方均不得同时再以自己独立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再同时参加其他 的联合体投标。若该等情形被发现,其单独的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均将被 一并拒绝。 3.6投标人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有利害关系。 3.7投标人合法从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招标文件。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5.纪律 5.1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5.2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 购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向采购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 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5.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5.2.1.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2.1.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5.2.1.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5.2.1.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2.1.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5.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5.2.2.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5.2.2.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5.2.2.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5.2.2.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2.2.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5.2.2.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6.通知 6.1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或邮件形式向潜在投标人发 出。收到通知的投标人须立即予以回复确认,但投标人未回复或采购代理机构未收到 回复时,并不应当被理解为采购代理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投标人是否收到通知。因登 记有误、传真线路故障或其它任何意外情形,导致所发出的通知延迟送达或无法到达 投标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有关的招标活动可以继续有效地进行。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组成 7.1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目录所列内容组成。 8.踏勘现场 8.1本项目是否统一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中的规定。无论是否统一组织,投标人应对供货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 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资料。 8.2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供货现 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 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投标人未到供货现场实地踏勘的,中标后签订合同 时和履约过程中,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合同价款或 索赔的要求。 8.3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供货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 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8.4除采购人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 9.知识产权 9.1投标人须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投标货物、资料、技术、服 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 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或经济纠纷。如投标人不拥有相应的知识 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一切相关费用。如因此导致采 购人损失的,投标人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9.2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须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 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须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 技术文档。 10.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0.1投标人如果对招标文件有疑问或要求进行澄清的,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提出后,请投标人及时领取答疑文 件或澄清文件。必要时,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相关专家召开答疑会,如召开,答疑会 安排另行通知。 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或要求澄清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 其为同意,对在“答疑接受时间”后就招标文件内容提出的疑问及澄清要求将不予受理。 10.2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主动或出于解答投标人疑问对已发出的招 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 以当面交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网站披露等其中至少一种方式,向潜在投标人 发出澄清、修改的补充文件。需要为此调整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应当重新确定, 并就变更后的投标截止时间重新发出通知。 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澄清、修改文件后,征得投标人同意,可不改变 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10.3采购代理机构一旦对招标文件作出了澄清、修改,即刻发生效力,采购代理 机构有关的补充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现实的或潜在的投标人均 具有约束力,而无论是否已经实际收到上述文件。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的权 利及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10.4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作出的澄清、修改以书面或邮件形式向潜在投标人 发出。因登记有误等其它任何意外情形,导致投标人未及时获取的,采购代理机构不 因此承担任何责任,且有关的招标活动继续有效地进行。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及 进行其他答复等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布的内容为准。 10.5澄清、修改文件发出后,投标人必须使用最新的答疑、澄清文件制作投标文 件,否则后果自负。 三、投标文件 11.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11.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和资料、图纸中的说明)以及投标人 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11.2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作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 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应当提供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必要时评标 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 中文翻译文件。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证明类文件,与投标人名称或其他实际情况不 符的,投标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1.3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 单位。 11.4对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的,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限期提供相应文件或决 定对其投标予以拒绝。 11.5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一律不予退还。 12.投标文件组成及编制 12.1投标文件的组成详见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12.2投标文件的编制 12.2.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文件目录和格式进行编制,保证目录 清晰、内容完整。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2.2.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交货期、投标有效期、采购需求、采购内容 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 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12.3.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并按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的 要求进行签字和(或)盖章,其中投标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投标 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投标人的法定 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 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的 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 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12.4.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 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 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文件为准。 12.5.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需分册装订的, 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特别:本项目实行电子招投标,投标单位不用现场投标,按规定时间上传电子投 标书即可。 13.1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 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 不限于各项购买货物及其运送、安装、调试、验收、保险和相关服务等的费用和所需 缴纳的所有价格、税、费。在其他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 其他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3.2投标人投报多包的,须对每包分别制作投标文件并报价。 13.3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不接受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投标方案和报价,任何有 选择的或可调整的投标方案和报价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被拒绝。 13.4本项目是否接受进口产品按照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中的 规定。 13.5本项目是否允许投标人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按照招 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如允许,投标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 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须在技术文件 中载明。 13.6投标人须严格按照报价明细表规定的内容填写货物单价以及其他事项。 13.7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若有说明应在投标文件中显著处注明。 除政策性文件规定以外,投标人所报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 动。 13.8对于有配件、耗材、选件、备件和特殊工具的货物,还应填报投标货物配件、 耗材、选件表和备件及特殊工具清单,注明品牌、型号、产地、功能、单价、批量折 扣等内容,该表格格式由投标人自行设计。投标人按照上述要求分类报价,其目的是 便于评标,但在任何情况下并不限制采购人以其他条款签订合同的权利。 13.9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14.投标有效期 14.1本项目的投标有效期按照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中的规 定。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短于规定期限的投标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14.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和 答复都应以书面或邮件形式进行。此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投 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被没收保证金。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除按照采 购代理机构要求修改投标有效期外,不能修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15.投标内容填写说明 15.1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文件须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作 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如果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要 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将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 15.2投标文件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六部分规定的格式提交,并按规定的统一格 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没有相应指标”等明 确的回答文字。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的,其责任由投标人承担。投标文 件未按规定提交或留有空项,将被视为不完整响应的投标文件,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15.3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统一填写,不得自行增 减内容。 15.4投标人须注意:为合理节约政府采购评审成本,提倡诚实信用的投标行为, 特别要求投标人应本着诚信精神,在本次投标文件的偏离表中,均以审慎的态度明确、 清楚地披露各项偏离。若投标人对某一事项是否存在或是否属于偏离不能确定,亦必 须在偏离表中清楚地表明该偏离事项,并可以注明不能确定的字样。任何情况下,对 于投标人没有在偏离表中明确、清楚地披露的事项,包括可能属于被投标人在偏离表 中遗漏披露的事项,一旦在评审中被发现存在偏离或被认定为属于偏离,则评标委员 会有权视具体情形评审时予以处理,乃至对该投标予以拒绝。 15.5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采购代理机构 或评标委员会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15.6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文件中的单位盖 章、印章、公章等处均指与当事人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 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四、投标保证金 16.投标保证金 16.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交纳。 16.2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6.3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交纳履约保证金并于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16.4投标保证金退还一律采用网上银行转帐方式退还至投标人的汇款帐户,资金 原路返回。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7.投标文件的递交 本项目实行电子招投标,投标单位不用现场投标,按规定时间上传电子投标书即 可。提交投标文件地点:政采云平台( 投标人应于2026年04月23日11:00时整之前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到“政采云”平 台。应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传输投标文件。供应商在 使用系统进行投标的过程中遇到涉及平台使用的任何问题,可致电政采云平台技术支 持热线咨询,联系方式:95763。 18.投标文件解密 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生成的“电子加密投标文件”上传递交 至“政府采购云平台”。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上传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政府采购 云平台”拒收。 投标文件开启时间后30分钟内供应商可以登录“政采云”平台,用“项目采购-开标 评标”功能进行解密投标文件。若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解密的,视为投标文件撤 回。 19.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 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要求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 六、开标 20.开标 20.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 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相关人员准时参加。 20.2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宣读采购预算; (5)按照投标文件递交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包号名称、投标报价、 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开标结束。 七、评标步骤和要求 21.组建评标委员会 21.1业主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的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的特点组建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评标委员会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经 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21.2参与过本项目的论证专家不得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 份参与评标。 22.资格审查 22.1开标过程中,采购人及监督人员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核实。合格投标人 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23.初步评审 23.1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内容是否完整、资 格证明文件是否合格、文件签署是否齐全、有无计算错误等。 23.2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1)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是指与招标文件上的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 或保留,否则将视为无效投标。 2)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投标货物的质量、数量和交付日期等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 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 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A、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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