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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藏高原综合科考服务平台和野外综合科考基地建设项目(果洛野外综合科考基地)工程建设监理的竞争性磋商公告




















































































































































































































































































































公告名称:
青藏高原综合科考服务平台和野外综合科考基地建设项目(果洛野外综合科考基地)工程建设监理的竞争性磋商公告
所属地区:
青海
发布时间:
2026-03-25
详细内容:

项目概况



青藏高原综合科考服务平台和野外综合科考基地建设项目(果洛野外综合科考基地)工程建设监理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04月07日 09:3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青海省招竞磋(服务)2026-009



项目名称:青藏高原综合科考服务平台和野外综合科考基地建设项目(果洛野外综合科考基地)工程建设监理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801200



最高限价(元):801200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青藏高原综合科考服务平台和野外综合科考基地建设项目(果洛野外综合科考基地)工程建设监理


数量:1


预算金额(元):801200


单位:项


简要规格描述:果洛野外综合科考基地建设项目,总建设用地面积为1560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9058平方米,新建集科研业务用房、宿舍用房、生活辅助用房的多功能建筑一栋,地上四层,建筑高度17.95米,框架结构,主要建设各类实验室、采样取样设备库、冷库、学习活动室、图书资料室、食堂、宿舍等;新建设备辅助用房一座,地上一层,建筑高度5.5米,建筑面积365平方米,以上内容的工程建设监理服务。详见第五部分服务要求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包1:全部面向中小企业,企业预留资金份额100%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包1】


(1)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


(2)供应商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企业,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


(3)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住建部颁发,在注册有效期内且注册在本单位);


(4)参加本项目的省外企业需提供有效的《进青建筑企业登记证书》。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6年03月24日至2026年03月31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6年04月07日 09:30(北京时间)



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6年04月07日 09:30(北京时间)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开标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次项目采用线上进行,供应商无需到现场开标;如非系统原因造成无法上传、无法解密或解密不成功的视为放弃参加采购。线上电子响应文件必须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上传至电子开评标系统;


2、线上电子化开评标系统操作及办理CA数字证书等相关事宜请咨询政采云:咨询电话:95763;


3、线上CA数字证书:PC咨询网址(可及时反馈问题截图,让客服快速定位问题): />

4、注:供应商务必在2026年04月07日9点30分(北京时间)之前进入电子开标系统完成电子签到,如响应文件无法解密或解密不成功的视为放弃参加采购;


5、供应商IP地址,Mac地址一致等涉嫌串通行为,由评审小组进行说明,并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做相应处理。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青海省青藏科学考察服务中心



地 址:城西区五四西路86号



联系方式:0971-522432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青海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青海省西宁市五四西路65号



联系方式:0971-632771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广源、贾雪滢



电 话:0971-6327712



附件信息:



序号 内容
1 采购项目编号 青海省招竞磋(服务)2026-009
2 采购项目名称 青藏高原综合科考服务平台和野外综合科考基地建设项目(果洛野外综合科考基地)工程建设监理
3 采购人 青海省青藏科学考察服务中心
4 采购代理机构 青海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5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6 评审办法 综合评分法
7 采购预算 801200.00元(大写:捌拾万零壹仟贰佰元整)
8 最高限价 801200.00元(大写:捌拾万零壹仟贰佰元整)
9 项目分包个数 本项目不分包
10 各包要求 /
11 采购要求 详见磋商文件第五部分
12 供应商资格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的规定;2.经信用中国(

12 供应商资格条件 项目的本次采购活动;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全部面向中小企业,企业预留资金份额100%;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2)供应商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企业,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3)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住建部颁发,在注册有效期内且注册在本单位);(4)参加本项目的省外企业需提供有效的《进青建筑企业登记证书》。7.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磋商;8.其他要求:/
13 报价要求 按总价金额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14 磋商保证金 不要求
15 提交方式 提交方式:1.磋商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通过银行转账的,必须由供应商从其账户汇(转)入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2.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格式由金融机构提供。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16 磋商保证金退还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17 响应文件有效期 自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60个日历日
18 磋商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所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分别填写磋商文件第四部分的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加盖公章。
19 响应文件提交方式 政采云平台线上提交
20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026年04月07日9点30分(北京时间)
21 代理服务费收取 收取对象:采购人支付,代理费按合同约定执行。
22 合同签订有效期 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3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采购合同全数返回采购代理机构盖章。采购代理机构留存一份原件备案。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移交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合同备案。采购人在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公告工作。
24 服务期限 510日历天(同EPC施工工期)
25 接收质疑函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投标人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不接受匿名质疑。潜在投标人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投标人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在收
25 接收质疑函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本采购项目接收质疑函方式、联系部门及联系电话、通讯地址:(本项目接收政采云平台线上质疑流程)接收质疑函的方式:投标人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书面质疑函及相关证明材料。(邮箱发送邮件或在政采云平台系统中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青海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5号电话:0971-6327712
26 其他事项 项目公告以《青海政府采购网》发布为准。公告期限:自青海政府采购网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1、本次项目采用线上进行,供应商无需到现场开标;如非系统原因造成无法上传、无法解密或解密不成功的视为放弃参加采购。线上电子响应文件必须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上传至电子开评标系统;2、线上电子化开评标系统操作及办理CA数字证书等相关事宜请咨询政采云:咨询电话:95763;3、线上CA数字证书:PC咨询网址(可及时反馈问题截图,让客服快速定位问题):

26 其他事项 处理。
27 监督单位及电话 青海省财政厅0971-3660357


供应商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本文件仅适用于此次采购项目。



2.采购方式、合格的供应商



2.1本次采购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



2.2供应商资格条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2。



3.磋商费用



无论磋商采购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愿承担与参加本次磋商有关的费用。



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发生的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磋商文件说明



4.磋商文件的构成



4.1磋商文件包括:



(1)竞争性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采购项目合同书;



(4)响应文件格式(相关附件);



(5)服务要求;



(6)磋商过程中发生的澄清、变更和补充文件。



4.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列示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要求等内容。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5.磋商文件的质疑



5.1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5.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



条等相关规定,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



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法律法规及其规章的规定向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质疑。



5.3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质



疑(不接受匿名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



程序环节的质疑。



6.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



6.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



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



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



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6.2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



情况,延长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并在磋商文件中要求的提交



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前,将变更公告发布在青海政府采购网上。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7.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7.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此磋商发生的



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7.2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须采用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7.3附有外文资料的,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如果翻译的中文



资料与外文资料存在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资料为准。其准确性由供应商负



责。



8.磋商报价



8.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分项报价表”逐一报价(如有);



8.2供应商的每次报价均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否则视为无效响应。采



购项目预算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8.3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



理由予以变更。



8.4磋商报价须按采购文件要求填写,最后报价不得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报价方案。



8.5报价币种为人民币。



9.磋商保证金



9.1磋商保证金采用前附表规定转账方式的,由供应商直接转入“青海省



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保证金专用账户。



9.2供应商须在磋商文件开启时间前提交磋商保证金;未成交供应商的磋



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9.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



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响应有效期



自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60个日历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



的除外)



11.响应文件构成



11.1供应商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其参加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



合同的证明。编写的响应文件须包括以下内容(格式详见磋商文件第四部分



内容):



(1)响应文件封面



(2)目录



(3)磋商函



(4)首次报价一览表



(5)分项报价表(本项目不适用)



(6)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证明书



(7)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书



(8)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不适用)



(9)供应商承诺函



(10)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11)资格证明材料



(12)财务状况证明



(1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14)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15)磋商保证金



(16)供应商最后报价表



(17)供应商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18)服务方案



(19)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材料



(20)供应商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注: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



代理人按要求签字、盖章;供应商须按上述内容、顺序和格式编制响应文件,



并按要求编制目录、页码。



12.电子版响应文件编制和签署



本次磋商采用线上提交响应文件的方式进行采购,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



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

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



热线服务帮助。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天谷CA400-087-8198。四、响



应文件的提交



13.响应文件的提交



本次磋商采用线上提交响应文件的方式进行采购,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



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

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



取热线服务帮助。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天谷CA400-087-8198。14.提



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4.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邮箱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提交的响应



文件。



五、磋商过程



15.磋商过程



15.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磋商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方式组织本项



目的磋商活动。供应商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



15.2磋商时,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15.3磋商工作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



15.4磋商过程有专人记录,并存档备查。



六、磋商程序及方法



16.磋商小组



16.1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其成员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



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6.2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



组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并做出评价;



(2)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澄清;



(3)推荐预成交候选供应商;



(4)对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



16.3磋商小组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平、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磋商小组成员



对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3)对响应文件、磋商情况和磋商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5)解答供应商及有关方面的质疑;



(6)配合纪检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16.4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



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16.5磋商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依法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



干预、影响磋商工作和磋商结果。



17.磋商程序



17.1进入磋商阶段后,磋商小组成员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



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负责审议



所有响应文件,并按先初审、后详审的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分。未



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



供应商。



17.2初审阶段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响应文件在响应磋商文件要



求方面出现的偏离,分为实质性偏离和非实质性偏离。



17.2.1实质性偏离是指响应文件未能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以下



情况属于实质性偏离,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1)不符合第2.2款“供应商资格条件”之规定的;



(2)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或未足额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3)未按第11.1(1)-(14)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4)响应文件内容没有按磋商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5)响应文件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的;



(6)服务期、响应有效期最终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7)响应文件完全不满足磋商文件第五部分“服务要求”的;



(8)响应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9)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额度或最高限价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7.2.2非实质性偏离指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



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



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



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



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7.2.3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响应文件中首次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分项报价表相应内容



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表为准;(如有)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分项报价表的总价为



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2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



按17.2.2第二款的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17.2.4在响应文件初审、详审过程中,如果磋商小组成员出现对评审结



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反映,评审报告中应注明该不同意见。磋



商小组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中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



同意磋商结果。



17.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



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做出的实



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



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



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17.4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



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



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



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办法。



18.评审办法



18.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该



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



18.2评审标准和分值分配:



评审办法:

























































评审类别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投标报价(10分) 报价分 (1)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10分) 报价分 100×投标报价比重(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小型和微型企业制造(生产)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监狱企业、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商务评价(20分) 业绩(10分) 2023年1月1日至今每提供一项类似项目业绩的得2分,满分10分。以生效的合同为准。
人员投入(10分) 1.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具备建筑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且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含)以上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得3分。总监理工程师应符合《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管理规定(试行)》(青建工[2019]325号)的相关要求,总监理工程师是指已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经过实名制认证,并录入青海省工程建设和信用管理平台,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负责人。(需附相关证明材料、劳动合同、2025年连续6个月的社保证明、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变更承诺等复印件。未提供不得分)。2023年1月1日至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过的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一项得1.5分,最高得3分。不提供不得分。(投标文件中须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否则不得分)。企业业绩与




































总监理工程师业绩可重复计分。2.项目管理班子成员:除总监理工程师外,土建和安装专业监理人员配备齐全得2分;每多增加1名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加1分,最多得2分(拟投入人员需附相关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或岗位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劳动合同、连续6个月的社保证明等复印件;退休返聘人员提供退休证明及聘用合同未提供不得分)。依据《青海省建筑工程现场监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的要求配置。
技术评价(70分) 监理大纲(40分) 主要内容:1、质量控制,2、安全生产监理工作,3、施工工地扬尘管控工作,4、进度控制,5、投资控制,6、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7、监理设施,8、合理化建议。上述七项按采购项目要求及服务需求切实满足项目实际需求,每响应一项得5分,满分40分。不提供或未按采购项目要求及服务需求切实满足项目实际需求的不得分,每有一处偏差扣1分。
保障方案(20分) 针对本项目需求,提供详细、完善的保障方案。包含:1、内部管理制度及日常巡检制度,2、保密管理制度,3、监理工作制度,4、验收保障措施,5、应急预案。上述五项按采购项目要求及服务需求切实满足项目实际需求,每响应一项得4分,满分20分;未按采购项目要求及服务需求切实满足项目实际需求或未提供的不得分;每有一处有偏差扣1分。
























对本工程重点、难点分析(10分) 根据本项目特点提供监理工作重点、难点分析,具体内容包括:1、工作重点合理分析,2、工作难点合理分析;上述两项按采购项目要求及技术参数切实满足项目实际需求,每响应一项得5分,满分10分。不提供或未按采购项目要求及服务需求切实满足项目实际需求的不得分;每有一处有偏差扣1分。
细微偏差是指:1.方案内容体现不齐全;2.服务应答与方案不一致存在前后矛盾;3.涉及内容无重点,与本项目采购需求不完全相符;4.语言错误或存在歧义,项目名称、实施地点与本项目不一致等。


七、确定成交供应商



19.推荐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



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



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



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0.成交通知



20.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



在青海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20.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



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项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八、授予合同



21.签订合同



21.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双方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签订采购合同,送采购代理机构备案。



21.2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等非现金形式缴



纳履约保证金到采购人指定的账户。



21.3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



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1.4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



件,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1.5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及其澄清、说



明文件、承诺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21.6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将采购合同在青海政



府采购网上公告,但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九、询问与质疑



22.对采购过程、结果的询问及质疑



22.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过程、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提出询问。



22.2参与所质疑项目的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



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



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2.3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十、政府采购政策



23.政府采购政策



23.1价格评审优惠: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政府采



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



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



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2)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



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应当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



予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



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



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



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



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



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



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4)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



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



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5)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



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23.2供应商同时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及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要



求的,评审时只有一种类型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23.3响应文件符合本章前款规定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且所



提供资料必须真实可信。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磋商活动终止



24.终止情形



2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



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



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



或最高限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4.2终止磋商活动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十二、处罚



25.处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成交供应商的成交



结果无效,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报省财政厅依法进行处理:



25.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5.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25.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25.4有恶意串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25.5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25.6未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



25.7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25.8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因种种原因不能履约或无故拖延履约期的。



25.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十三、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



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部分采购项目合同书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GF-2012-020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



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



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



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



标工程);



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



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专用条件;



5.通用条件;



6.附录,即:



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



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



码:,,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元。其中:项目(大写)元,



包括:



1.监理酬金:。



2.相关服务酬



金:。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六、期限



1.监理期限:同施工工期,并提供质保期的监理服务。



2.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



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



月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执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标准。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



止。



七、双方承诺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



服务。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



人员,提供房屋、资料,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年月日。



2.订立地点:。



3.本合同一式拾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拾



份,监理人执肆份。



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



住所:西宁市五四西路65号住所:



邮政编码:810001,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 (签字) 的代理人: (签字)
开户银行: 青海银行海湖新区支行 开户银行:
账号: 0701201000369425 账号:
电话: 0971-6289901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通用条件



(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



0202))



1.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



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



建设工程。



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



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



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



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



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



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



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



动。



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



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



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



的工作。



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



同的组织机构。



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



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



师。



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



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



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



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



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



容的形式。



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



月时间。



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



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



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



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



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



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



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



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监理人的义务



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



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



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



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



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



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



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



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



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



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



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



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



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



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



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



依据。



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



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



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



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



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



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



机构人员。



2.4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



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



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



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



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



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



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



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



形式报委托人。



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



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



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



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



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



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



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



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



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



关的资料。



3.3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



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



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



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



理人。



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



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



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



人认可。



3.7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违约责任



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



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



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



由此发生的费用。



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



以赔偿。



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



起的费用。



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



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



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



其因此而造成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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