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 录 | 免费注册 | ![]() |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76-1800 | ![]() |
《中国建筑工程施工网》是中国政企交互型电子招投标领导品牌 | ![]() |
进入办公平台 |
![]() |
|
|
所在位置:网站首页 招标公告 正文 | |
供应商须知 二、磋商文件说明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本次采购依据相关采购计划,仅适用于本磋商文件中所叙述的项目。 2.采购方式、合格的供应商 2.1本次采购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 2.2合格的供应商:详见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资格条件; 2.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采购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 除外; (3)为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磋商代理服务的; (6)与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磋商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的; (7)与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磋商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磋商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磋商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 标段磋商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磋商的。 3.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愿承担与参加本次磋商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发生 的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磋商文件说明 4.磋商文件的构成 4.1磋商文件包括: (1)磋商邀请 (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供应商须知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部分 (6)采购项目要求 (7)响应文件格式 (8)磋商过程中发生的澄清、变更和补充文件 4.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列示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要求等内容。 如果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对磋商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 的,根据相关法规要求,此类磋商将被拒绝(视为无效磋商)。 5.磋商文件的质疑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应在获取磋商文件止日或者提交首次响应文件 截止时间至少1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不接受匿名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 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视情况予以答复,并将变更事宜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上 发布公告,告知本项目的所有潜在供应商。 6.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 6.1在磋商截止期前,采购代理机构可对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澄清。 6.2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在磋商文 件要求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公告;不足5日的,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 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6.3在磋商截止时间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 磋商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磋商文件中要求的磋商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的三 日前,将变更公告发布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上。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7.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7.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此磋商发生的所有 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7.2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 定计量单位。 7.3附有外文资料的,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如果翻译的中文资料 与外文资料存在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资料为准。其准确性由供应商负责。 8.磋商报价及币种 8.l磋商报价为总报价。必须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 费、规费、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8.2磋商函中应注明磋商有效期。 8.3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完整填写所有内容,并保证所提供的全 部资料真实可信,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8.4磋商最终报价为闭口价,即成交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价格不变。 8.5磋商币种为人民币。 9.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保证金 10.磋商有效期 为本次磋商有效期为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起60个日历日。 11.响应文件构成 11.1供应商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其参加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 同的证明。编写的响应文件须包括以下内容: (1)响应文件封面 (2)响应文件目录 (3)磋商函及磋商报价表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5)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6)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 (8)施工组织设计 (9)项目管理机构 (10)资格审查资料 (11)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12)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13)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 (1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15)监狱企业证明资料 (16)供应商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17)磋商最终报价 注: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 人按要求签字、盖章;供应商提供的扫描(或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供应商须 按上述内容、顺序和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按要求编制目录、页码。 12.响应文件编印和签署 12.1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 12.1.1磋商响应文件编制格式为word系统签章保存后转换为pdf格式上传, 格式须按磋商响应文件第五部分“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制作,并按“政采云” 平台要求上传。 12.1.2磋商响应文件中的扫描或复印件内容应清晰可辨,且要求正向放置。 12.1.3磋商响应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盖章。 12.1.4供应商应在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上传磋商响应文件。因目 录格式不准确、不能索引定位到内容、文件过大、未提交全部文件内容或文件内 容错误、上传效果差等原因导致无法评审的,有可能判定为无效投标。 12.2磋商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按照投标人须知11.1项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 构成及格式编制并上传至政采云平台( 12.3供应商须在“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中提供被授权人(委托代理人)准 确的联系方式(手机或固定电话)。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3.网上投标 13.1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 子磋商响应文件。 13.2供应商应按包报价。 13.3开标时的“竞争性磋商首次报价表”由各供应商网上报价生成。 14.递送响应文件的地点、截止日期 14.1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与磋商地点相同。 14.2所有响应文件都必须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 之前送至磋商地点。 14.3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在磋商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15.响应文件的撤回 允许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声明撤回响应文件,但提交最后报价之后不 得撤回其磋商,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五、磋商过程 16.磋商过程 16.1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磋商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本项目的磋商活 动。供应商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 16.2磋商时,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16.3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采购监管、纪检监察等有关 方面代表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列席。 16.4磋商过程有专人记录,并存档备查。 六、磋商程序及方法 17.磋商小组 17.1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其成员由具 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等三人以上单数组成。 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7.2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 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3)推荐预成交候选供应商; (4)对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 17.3磋商小组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 磋商小组成员责任; (3)对响应文件、磋商情况和磋商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磋商报告的起草; (5)解答供应商及有关方面的质疑; (6)配合纪检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17.4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 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17.5磋商工作在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依法开展,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工作和磋商结果。 18.磋商程序 18.1进入磋商阶段后,磋商小组成员按照客观、公正、谨慎的原则,根据磋 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负责审议 所有磋商响应文件,并按先初审、后复审的程序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分。 18.2初审阶段为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和响应性审查(详见19.2款)。 18.3磋商响应文件在响应磋商文件要求方面出现的偏离,分为实质性偏离和 非实质性偏离。 18.3.1实质性偏离是指磋商响应文件未能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以下 情况属于实质性偏离,磋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1)资格性审查评审办法(初步评审)的内容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 (2)不符合“供应商资格条件”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3)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磋商保证金的; (4)未按第11.1款(1)-(8)、(11)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5)磋商响应文件内容没有按磋商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6)供应商擅自改动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内容(包括其他项目清单) 的; (7)不可竞争费用未按相关规定计取的; (8)工程量清单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9)磋商响应文件载明的采购项目施工工期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0)磋商有效期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规定期限的; (1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12)不按磋商小组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13)磋商响应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14)响应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额度的; (15)磋商专家小组认为应按无效响应处理的其他情况。 18.3.2非实质性偏离是对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 查时,可以要求响应人对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 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后这些内容不会改变 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以下情况属于非实质性偏离: (1)磋商响应文件文字表述的内容含义不明确; (2)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3)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 (4)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数据资料不完整; (5)磋商小组认定的其他非实质性偏离情况。 磋商响应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响应人在规定的时间内 予以澄清、说明。澄清说明材料由响应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 到达指定地点等候答疑,并对评委提出的质疑做出应答(如不在场则视为自动放 弃)。该内容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并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答疑期间,响应人拒绝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做 出澄清、说明,或澄清、说明的内容仍不能说明问题的,磋商小组将按照磋商文 件的要求对现有的磋商资料做出评审意见。磋商小组对响应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说明的内容将不予接受。 18.3.3在磋商响应文件初审、复审过程中,如果磋商小组成员出现对评审 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反映,磋商报告中应注明该不同意见。磋商 小组成员拒绝在磋商报告中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 商结果。 18.4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 购需求中的技术、货物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 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 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 响应人。响应人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 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18.5比较与评价:磋商小组将按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初审 阶段合格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方面的综合比较与评价。即在最大限度 地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 评审,以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预成交候选人。若得分相同时,按最后报 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相同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管理能力与技术方案得分 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19.评审办法 19.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该项 目的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内容分为磋商报价(最 后报价)、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企业业绩组成(满分100分)。 评审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环境标志、节能、自主创新的产 品。(注:环境标志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环境标志产 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节能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 委颁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属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 物(产品),投标人须提供该制造(生产)企业出具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 《从业人员声明函》,其划型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 委、财政部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 行。投标人提供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声明函》资料必须真 实,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出台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 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投标人须提 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由投标人加盖公章,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 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标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 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否则,按照有关规定 予以处理。 19.2.1.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 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 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 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 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 (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 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 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 应)报价 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 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19.2.2(二)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 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政采云电子系统 中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 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 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 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可不再重复提交。 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 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 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 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 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 应)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 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 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 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 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 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 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19.3评审标准和分值分配:
注:内容存在缺陷或不足是指:方案内容不切合行业实际、不符合行业政策,或 存在项目名称错误、地点区域错误、内容与本项目需求无关、方案内容矛盾或表 述前后不一致、仅有框架或标题、适用的标准(方法)错误、明显复制其他项目内 容或内容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或内容逻辑漏洞或原理错误。 七、确定成交供应商 20.推荐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 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 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 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 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1.成交通知 21.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 青海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21.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无 正当理由放弃成交项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八、授予合同 22.签订合同 22.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 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 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2.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 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 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2.3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 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 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 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九、磋商活动终止 23.终止情形 23.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 商不足3家的。 23.2终止磋商活动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十、处罚 24.处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成交供应商的成交结果 无效,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报省财政厅依法进行处理: 24.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4.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24.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24.4有恶意串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24.5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24.6未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 24.7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24.8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因种种原因不能履约或无故拖延履约期的。 24.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十一、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 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部分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 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 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件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 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 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 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 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 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 要。 (三)专用合同条件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 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 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 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 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 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 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水利工程、土 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 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 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目录 目录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二、合同工期 三、质量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七、承诺 八、词语含义 九、签订时间 十、签订地点 十一、补充协议 十二、合同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 第1条一般约定 第2条发包人 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 第4条承包人 第5条设计 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 第7条施工 第8条工期和进度 第9条竣工试验 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 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 第12条竣工后试验 第13条变更与调整 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 第15条违约 第16条合同解除 第17条不可抗力 第18条保险 第19条索赔 第20条争议解决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 1.一般约定 2.发包人............................................错误!未定义书签。 3.承包人............................................错误!未定义书签。 4.监理人............................................错误!未定义书签。 5.工程质量...........................................错误!未定义书签。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错误!未定义书签。 7.工期和进度........................................错误!未定义书签。 8.材料与设备.........................................错误!未定义书签。 9.试验与检验........................................错误!未定义书签。 10.变更.............................................错误!未定义书签。 11.价格调整.........................................错误!未定义书签。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错误!未定义书签。 13.验收和工程试车...................................错误!未定义书签。 14.竣工结算.........................................错误!未定义书签。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错误!未定义书签。 16.违约.............................................错误!未定义书签。 17.不可抗力.........................................错误!未定义书签。 18.保险.............................................错误!未定义书签。 20.争议解决.........................................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的工程 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 4.资金 5.工程内容: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 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 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 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 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 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 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订立。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订立。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
|
||||||||||||||||||||||||||||||||||||||||||||||||||||||||||||||||||||||||||||||
| | 友情链接 | 申请友情链接:service#cpeee.com |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会员服务 | 入网流程 | 付款方式 | 法律声明 | QQ在线:51311961 | |
| Copyright © 2008-2018 中国建筑工程施工网 版权所有 网站所载内容及排版格式受版权法保护 严禁转载!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