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拓展业务范围,推进江苏新正医药有限公司高质量发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医药物流中心项目运营合作方,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江苏新正医药有限公司医药物流中心项目运营合作方征集
2、项目基本内容
(1)为切实开展医药物流中心业务,提升医药贸易业务能力,进一步促进姜堰地区医药贸易经济发展,江苏新正医药有限公司特征集医药物流中心项目运营合作方。
(2)被征集单位自行踏勘现场。
3、合作运营主要内容
(1)江苏新正医药有限公司(下称“项目公司”)作为项目运营主体,被征集单位须组建有足够经验的运营管理团队负责运营医药物流中心,包括但不限于:1)搭建项目公司的运营架构;2)拟定项目公司的业务流程;3)保证项目公司完成《药品经营许可证》、《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的申报、领取工作;4)完成具体的项目运营全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销售、仓储物流管理、质量与合规管理、信息技术支持、团队建设与培训、安全生产、风险控制、客户服务等。
(2)合作期限15年,自双方约定的合作起始日起计算。合作期限内,征集单位向被征集单位按年度支付固定运营管理费,运营管理费最高限价650万元/年,在扣除项目公司全部运营成本且完成项目运营目标并经征集单位确认后,运营管理费余额由被征集单位享有。
运营成本指项目公司为项目日常运营、管理、维护所发生的合理、必要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全部人员人工成本(无论该等人员是否与项目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福利费、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个人所得税,以及办公费、银行手续费、水电气费、办公及员工宿舍租金、物业费、通讯费、差旅费、会议费、业务费、车辆费用、维修维保、保洁安保、后勤服务、固定资产折旧等费用。
上述运营成本,不包含项目公司股东指派至本项目的工作人员所产生的相关费用。项目公司股东指派人员的相关薪酬、社保、福利等任何费用,不计入本项目的运营成本扣除范围。
项目正式运营满一年后,若因征集单位自身业务战略调整、业务布局变更等内部经营调整原因,征集单位有权无条件解除本次合作,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运营方确定后,征集单位有权对被征集单位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原件进行核查,包括且不限于对其资质(如有)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对其经营状况、债权债务、诚信状况、涉讼情况等进行核查,被征集的单位须无条件配合。
(4)被征集单位如被发现弄虚作假或发生不配合尽职调查、无故放弃征集、违反应征承诺函的,征集单位有权对其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方式予以处置:1)取消运营方的资格;2)赔偿征集单位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二、被征集单位的资格要求
被征集单位需在业务经验、运营管理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具备相应的综合实力。原则上被征集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具备较好的发展潜力和运营能力,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风险控制流程和财务会计制度。
3、拥有《药品经营许可证》、《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
4、未被“信用中国”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