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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二期天河公园站相关恢复(绿化升级改造及水体治理)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招标公告
公告名称:
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二期天河公园站相关恢复(绿化升级改造及水体治理)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招标公告
所属地区:
广东
发布时间:
2026-03-19
详细内容:




广州轨道交通十三号线二期天河公园站相关恢复(绿化升级改造



及水体治理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招标公告





根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二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穗发改﹝2017﹞817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十一号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粤发改交通函﹝2015﹞2562号)批准,并且图纸和技术资料满足施工需要,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现对广州轨道交通十三号线二期天河公园站相关恢复(绿化升级改造及水体治理工程进行施工总承包项目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



一、招标项目名称: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二期天河公园站相关恢复(绿化升级改造及水体治理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



招标项目对应工程项目名称: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二期天河公园站相关恢复(绿化升级改造及水体治理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



项目代码:轨道交通十一号线工程:2017-440100-54-01-812520;轨道交通十三号二期工程:2017-440100-54-01-812562



二、招标单位: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 联系电话:020-83155661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238号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 联系电话:020-83155661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238号



招标代理机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招标监督部门: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处



监督电话:020-38113870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南二路1号



三、建设地点:广州市天河区



四、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十三号线二期天河公园站相关恢复内容包括:



1、恢复绿化及升级改造总面积约25.88平方米,十三号线二期借地范围建设天府路轴线广场、十一号线借地范围西门区域恢复,改造南门区域、邓世昌衣冠冢等;增设山林登山步道,补充园区的休息廊、厕所等配套设施建设,绿化种植升级,及完善配套设施。



2、恢复水体及治理,总面积约10.13万平方米,包括湖体的清淤和湖底防渗处理湖岸修复及加固水质提升,包含种植挺水植物、生态补水、喷泉造流工程



五、标段划分及各标段招标内容、规模和最高投标限价:



1、本招标项目分为1 个标段。



2、招标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天府路轴线广场区域、西门区域,改造南门区域、邓世昌衣冠冢等;增设山林登山步道,补充园区的休息廊、厕所等配套设施建设,绿化种植升级,及完善配套设施湖体的清淤和湖底防渗处理湖岸修复及加固水质提升,包含种植挺水植物、生态补水、喷泉造流工程



具体以发包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及图纸等为准。



3、最高投标限价:6060.8472 万元



六、资金政府筹资及企业筹资。



七、公告发布日期、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与开标时间:



1、公告发布日期(含本日):2026319 202649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交易平台网站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注: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



2、递交投标文件起始时间:20263191500分;



截止时间:202649900分。



3、开标开始时间:202649900分。



4、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中的相关信息。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开标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信息为准。



5、投标人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交易平台网站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按照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相关流程



八、招标文件获取方式:



本项目招标文件随招标公告一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交易平台网站发布。招标文件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交易平台发布,视为发售给投标人,招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交易平台网站下载。



九、投标人合格条件:



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2、投标人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



3投标人均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4、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质:



独立投标人应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在有效期内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级或以上级别,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级别的施工总承包资质;



联合体投标人应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在有效期内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级或以上级别(联合体牵头方),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级别(联合体成员方)的施工总承包资质。



注:①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的要求设置。招标内容含有设计要求,且设计要求仅为深化设计的,在投标人的资质设置要求中,不允许设置设计资质。



投标人还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粤建许函〔2021〕84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3〕82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4〕124号)等相关规定。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投标人需办理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



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证书作废。广东、北京、福建、四川等地二级建造师已实行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下载、签字等具体操作流程可查阅相关文件。根据规定二级建造师纸质证书未作废的,资格审查时不得以投标人未提供电子证书为由,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不通过。



若投标人提供的注册建造师电子证书超过使用有效期、未在个人签名处手写签名或手写签名与签名图像笔迹存在差异的,资格审查时应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各省规定的查询渠道查询持证人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注册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电子证书一致的,上述情形不影响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评标结束后,若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应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符合要求的电子证书件和持证人出具的知情承诺。投标人未按时提交或提交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



③根据广东省住建厅《关于明确二级建造师注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23〕469号),二级建造师应在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注册,二级注册建造师可随注册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执业。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5、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级注册建造师必须为企业在岗人员,注册执业单位须与投标登记时一致项目负责人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拟配备的专职安全员不少于2专职安全员须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3)。



7投标人自20211月1日(近5年或以上)至今完成过质量合格的3000万元或以上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是指绿化、景观等相关工程



1类似工程业绩金额:



金额以中标通知书为准,中标通知书上没有金额或免招标的,以施工合同(不含补充合同)为准。



2技术指标(具体要求在招标公告中明确):



3)业绩完成时间:



施工总承包项目完成时间以竣工验收文件为准。验收文件至少具有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盖章)。



4)业绩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或工程资质内容与施工合同等业绩证明资料不相符的,该项业绩不予认定。



8、投标人已按照附件一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人声明



9、关于联合体投标: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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