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6年度跨部门联合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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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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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6年度跨部门联合检查计划
日期:2026-03-19 长沙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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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联合检查事项
联合检查对象或抽查对象(含范围、数量或比例)
检查部门
检查子项
检查内容(项目)
检查依据
年度检查频次
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承办机构及联系人
备注
1
人力资源市场部门联合监管
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含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企业,按照“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方式开展检查(截至目前总数为140家,比例不低于3%)
牵头部门
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劳务派遣的行政检查
1.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况;2.用人单位(包括有缴纳社保业务的劳务派遣和用工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3.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4.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超比例、超“三性”岗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一年一次
2026.7-2026.12(以上级发文时间为准)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长沙县劳动保障监察服务中心(易征 ),
法规科(刘伟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牵头部门
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是否存在未经许可备案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情形,是否存在参与残疾人虚假就业行为,是否存在发布的网络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行为,是否存在违规哄抬市场价格的行为,是否违规开展社保代理等服务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备案、谁监管”的原则,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3.《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12月31日修订)第1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依法指导、检查和监督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开展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其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依法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其报送有关材料。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应接受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将检查结果进行公布。
4.《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12月31日修订)第3条第1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外经贸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一年一次
2026.7-2026.12(以上级发文时间为准)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长沙县劳动保障监察服务中心(易征 ),就业促进科(徐张彦)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配合部门
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
1.对登记事项的行政检查;
2.对备案事项的行政检查;
3.对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六十六条登记机关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事项、公示信息情况等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使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六十六条登记机关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事项、公示信息情况等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使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5.《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抽查结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一年一次
2026.7-2026.12(以上级发文时间为准)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赖云峰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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