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92498
通知公告_397113
20
长沙县人社局
csxrsj_wz
2026-03-19
长沙县人民政府
长沙县人民政府.政务
中国政府网|省政府网|市政府网|县人大|县政协
繁體
无障碍长者版关怀版
.Senior-edition { float: left;height: 23px;border: 1px solid #daeafa;border-radius: 5px;color: #daeafa;margin-right: 6px;padding: 0 7px;.Senior-edition a:first-child:after {content: "";width: 1px;height: 12px;background: #daeafa;position: absolute;right: 0;top: 50%;transform: translateY(-50%);.Senior-edition a {color: #daeafa;.Senior-edition a:first-child {padding-right:6px;padding-left:0;position: relative;移动版
长沙县政府门户网站
网站县政府星沙要闻政务公开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走进星沙
长沙县人民政府长沙县人民政府.政务
长者专区
长沙县人民
政府网
在星沙APP
大数据概览
政务新媒体
矩阵
网站县政府星沙要闻政务公开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走进星沙
: >政务公开>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通知公告
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日期:2026-03-19 长沙县人社局
字体大小:
序号
检查
事项
实施依据
检查对象或抽查对象
(含范围、数量或比例)
检查内容(项目)
拟实施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检查事项
类型
年度检查
频次
承办
机构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备注
1
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督导检查评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2款: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3.《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修订)》(湘人社发〔2014〕48号)第十三条第二款:市(州)、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3.负责对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以及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关项目的变更与备案工作。…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截至目前14家,分别为:长沙县科旺职业培训中心、长沙县潇湘城建职业培训学校、长沙县信力职业培训学校、长沙县洛华艾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长沙县非凡职业培训学校、长沙县星沙玲丽彩妆职业培训学校、长沙县友乾职业培训学校、长沙县玉雅清朦职业培训学校、长沙县天行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长沙县领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长沙县东远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长沙县优才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长沙县乐鑫工匠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长沙县创鸿立德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根据市场反馈,抽取50%的机构检查)
民办职业机构办学情况
第一季度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一般检查事项
一年一次
就业促进科
否
2
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执法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结合用人单位用工情况等在辖区范围内选取30家用人单位。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2026年9月-12月(具体时间以市人社局发文时间为准)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一般检查事项
一年一次
长沙县劳动保障监察服务中心
否
3
对劳务派遣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含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企业,按照“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方式开展检查(截至目前总数为140家,比例不低于3%)
1.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况;2.用人单位(包括有缴纳社保业务的劳务派遣和用工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3.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4.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超比例、超“三性”岗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问题。
2026.7-2026.12(以上级发文时间为准)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一般检查事项
一年一次
长沙县劳动保障监察服务中心,法规科
是(牵头部门:县人社局;配合部门:县市监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4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备案、谁监管”的原则,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3.《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12月31日修订)第1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依法指导、检查和监督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开展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其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依法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其报送有关材料。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应接受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将检查结果进行公布。
4.《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12月31日修订)第3条第1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外经贸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是否存在未经许可备案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情形,是否存在参与残疾人虚假就业行为,是否存在发布的网络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行为,是否存在违规哄抬市场价格的行为,是否违规开展社保代理等服务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2026.7-2026.12(以上级发文时间为准)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一般检查事项
一年一次
长沙县劳动保障监察服务中心,就业促进科
是(牵头部门:县人社局;配合部门:县市监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相关附件下载:
相关文档
到 :
关闭
政府查号台
站点地图
总访问量次
今日访问量次
今日访客数次
主办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长沙县大数据中心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731-84075602
网站标识码:4301210002
备案号:湘ICP备110134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