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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及最高限制单价 1.项目概况:沂南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2.最高限制单价:维修工时单价8元/工时,机加工/车辆急修工时单价14元/工时,零配件材料加价率20%。 说明:二类维修工时单价不含辅料费,机加工、车辆急修含辅料费,每五分钟为一工时。 超出项目最高限制单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3.框架协议期限:2年。 4.合同期限:3年。 5.项目所属分类:□货物服务 6.实施范围: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且单笔采购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7.采购形式: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 8.竞争机制:公开竞争 9.评审方法:价格优先法 二、采购标的具体情况 1.采购内容、数量及品目 (1)采购内容:沂南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 (2)采购品目:C23120301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2.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工作,从严控制公务用车运行成本,例行节约反对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3.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项目参照以下标准规范(如有最新标准,参照最新标准执行) (1)《中华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版);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0号); (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 (4)《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鲁办发〔2018〕49号); (5)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通知(鲁交城市〔2019〕8号); (6)《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管理办法》(鲁事管办发〔2021〕2号); (7)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8)GB26877-2011《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9)GB/T15746-2011《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方法》; (10)GB/T18344-2016《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11)GB/T5624-2019《汽车维修术语》; (12)GB/T3799-2021《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 (13)GB/T3798-2021《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 (14)GB/T3730.1-2022《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第1部分:类型》; (15)GB/T16739.1-2023《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16)GB/T16739.2-2023《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 (17)GB/T44510-2024《新能源汽车维修维护技术要求》; (18)DB37/T3834-2025《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管理规范》; (19)JT/T1029-2016《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维护技术规范》; (20)JT/T1344-2020《纯电动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21)JT/T816-2021《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 4.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是指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期限、效率、技术保障、服务人员组成等要求 (1)服务内容: 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应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设置经营、技术、业务、质量、配件、检验、档案、设备、生产和安全环保等管理部门并落实责任人。 具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 将原厂配件、同质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使用原厂配件或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不得使用修复配件或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与托修方约定处理。供应商应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 在车辆维修过程、配件管理、费用结算和维修档案等应实现电子化管理并妥善保管。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托修单)、维修项目、维修人员及维修结算清单等。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维修档案还应当包括:质量检验单、质量检验人员等。以备征集人、使用单位查阅。 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计算。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并在显要位置公示。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承修方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承修方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2)服务标准:有能力对所维修车型的整车、各个总成及主要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3)框架协议期限:2年。 (4)合同期限:3年。 (5)效率:具有车辆维修的厂房、停车场、仓库、备品备件库、维修车位、救援车辆,提供24小时维修服务,节假日随时有人值班维修;车辆随到随修,故障车进入维修服务企业厂区随时有人接待,一般常用、易损配件库存充裕,随时更换,保证维修速度。 (6)技术保障:拟投入本项目技术设备设施应有针对性且完备,满足项目实施。 (7)服务人员组成:明确投入技术人员构成及工作流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阶段工作流程图等。 5.采购标的的商务要求 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等。 (1)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框架协议期限:2年;合同期限:3年。 (2)交付(实施)的地点(范围):沂南县 (3)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 服务费用支付采取“先使用后结算”的方式进行,使用单位与成交供应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由使用单位据实结算。 6.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质量管理要求 (1)应建立并执行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汽车维修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配件管理、文件资料有效控制和人员培训等制度。 (2)汽车维修档案应包括维修合同,进厂、过程、竣工检验记录,竣工出厂合格证存根,维修结算清单,材料清单等。 (3)配件管理制度应规定配件采购、检查验收、库房管理、信息追溯、配件登记及台账、索赔等要求。 (4)应具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并及时更新。 经营管理要求 (1)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公开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和用户抱怨受理程序等,并明示经营许可证、标志牌、配件价格、工时定额和价格标准等。 (2)建立并执行价格备案及公示、汽车维修合同、汽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汽车维修记录、统计信息报送和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 (3)维修过程、配件管理、费用结算和维修档案等应实现电子化管理。 (4)应及时将公务用车维修信息按要求传输到相关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和政府采购网上商城。 设施要求 (1)接待室 接待室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主修车型、作业项目、工时定额及单价等,并有供客户休息的设施。 (2)停车场 ①具有与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法停车场。不得占用公共用地。 ②停车场地面应平整坚实,区域界定标志明显。 (3)生产厂房 ①生产厂房面积能满足仪表工具、专用设备、检测设备、通用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并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 ②生产厂房内设有总成维修间,并设置总成维修所需的工作台、拆装工具、计量器具等。 ③生产厂房内设有预检工位,预检工位应有相应的故障诊断、检测设备。 ④生产厂房地面应平整坚实。 设备要求 (1)供应商须配备以下仪表工具、专用设备、检测设备和通用设备,其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相适应: 表1仪表工具
表2专用设备
表3检测设备
表4通用设备
(2)各种设备应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并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计量器具及检测设备应按规定检定合格。 服务人员组成
说明: “★”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供应商应当按照征集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如不满足,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安全生产要求 (1)建立并实施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2)制定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3)使用与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应有明显的警示、禁令标志。 (4)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符合安全生产、消防等各项要求,安全、消防设施的设置地点应明示管理要求和操作规程。 (5)具有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预案。 环境保护要求 (1)具有废油、废液、废气、废水(以下简称“四废”)、废蓄电池、废轮胎、含石棉废料及有害垃圾等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清楚,必要时应有隔离、控制措施。 (2)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四废”及采光、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3)涂漆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采用干打磨工艺的,应有粉尘收集装置和除尘设备,并应设有通风设备。 (4)调试车间或调试工位应设置汽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 保密要求 供应商应当对服务范围内所有内容以及一切相关资料、数据保密,妥善保管。为履行委托服务内容而完成的一切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数据、成果等),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用作本合同以外的用途或向第三方泄露,成交供应商的保密义务为永久生效条款,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解除。否则,采购人有权向成交供应商追索由此而引起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并保留进一步追究成交供应商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知识产权 供应商应保证在项目使用的服务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采购人享有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7.履约验收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鲁财采〔2025〕9号)文件要求,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 (一)履约验收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都应按规定开展履约验收。 (二)履约验收主体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明确验收机制、履行验收责任、确认验收结论。 (三)履约验收时间和地点 验收时间:根据合同约定,或合同双方商定。 验收地点:合同约定交付(实施)的地点。 (四)履约验收内容 项目验收内容应当具体,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形成详细的验收清单,客观反映货物供给、工程施工和服务承接完结情况。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 (五)履约验收方式 对一次性整体验收不能反映履约情况的项目,应当采取分段验收方式,科学设置分段节点,分别制定验收方案并实施验收。项目验收标准应当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采购人、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对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并出具书面意见或者由验收小组记录确认相关意见。 (六)履约验收费用 对项目验收发生的检测(检验)费、劳务报酬等费用支出,采购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无约定的由采购人承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项目验收的,委托费用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验收小组成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费用可参照《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或其他行业标准执行,采购人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七)实施程序 1.验收前期准备。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供应商可向采购人发出项目验收建议,采购人应当及时启动项目验收,并通知供应商。 2.成立验收小组。采购人应当成立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小组,负责项目验收具体工作,由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意见并负责。 验收小组应当由熟悉项目需求与标的的专业技术人员、使用部门人员等至少3人以上单数组成,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其中,至少包含1名具体使用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由采购人自行选择,可以从本单位指定,也可以从同领域其他单位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等邀请;也可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与验收,前期参与该项目评审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3.实施履约验收。 3.1制定验收方案。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验收清单和标准、采购文件对项目的技术和商务规定要求、供应商投标(响应)承诺情况、合同明确约定的要求完整、细化编制验收方案。 3.2逐项进行验收。验收小组根据履约验收方案,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按照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封存样品、政府采购合同进行逐一核对、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3.3出具验收意见。验收小组以书面形式作出结论性意见,由验收小组成员签字及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报告采购人。分段、分项或分期验收的应当根据采购合同和项目特点进行分段验收并出具分段验收意见。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与验收的,其意见作为验收参考。 3.4形成项目验收书。采购人对验收小组出具的验收意见进行确认,并形成项目验收书。确认验收合格的,采购人在验收意见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不一致的,采购人应当根据验收意见中载明的具体偏差内容和处置建议,研究确定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验收意见中存在验收小组成员其他意见的,采购人应当对异议事项进行复核,妥善处置。 3.5公开验收意见。除涉密情形外,采购人应当在验收意见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开验收意见。对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还应当在相关服务平台上公开验收结果。 3.6验收资料存档。项目验收完结后,采购人应当将验收小组名单、验收方案、验收原始记录、验收结果等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者违规销毁,验收资料保存期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八)其他要求 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供应商应当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做好项目验收,提供同项目验收相关的生产、技术、服务等资料。 8.政府采购政策(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1、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根据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第四部分规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4)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5)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6)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省级及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扫描件。 2、政府采购政策 (1)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号)文件规定,政府采购依法对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包括提供的服务)平等对待。在政采购活动中,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外,不得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不论其供应商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均应依法保障其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落实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鲁财采〔2026〕4号)文件和《财政部答复有关本国产品采购网民留言咨询》规定,(一)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同时有本国产品与非本国产品(含进口产品及不满足“境内生产”条件的其他产品)参与竞争的,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仅有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政府采购项目,不执行价格扣除。(二)多种产品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同时有本国产品与非本国产品(含进口产品及不满足“境内生产”条件的其他产品)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且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对此作出承诺的,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全部产品是指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中包含的全部货物、服务产品;未达80%的,不予价格扣除。仅有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政府采购项目,不执行价格扣除。 本国产品价格扣除=本国产品报价×20%; 本国产品评审价格=总报价-本国产品价格扣除。 说明:①本国产品标准(一)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属性改变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装等工序,产生完全不同于原材料、组件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不含包装、贴牌以及简单的上漆、磨光和分装等细微操作。(二)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要求。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产品总成本的比重应当达到规定比例。(三)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要求。对特定产品,在符合上述两项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当符合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等要求。②在分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以及对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相关要求实施前,符合在中国境内生产条件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本国产品。③单一产品采购供应商需提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④多种产品采购供应商需同时提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及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的承诺函。⑤征集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入围结果同时公告入围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⑥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函》、虚假证明文件谋取入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3)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文件规定,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产品的,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节能产品。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产品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 (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文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文件规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列产品包括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其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机,针式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便器,水嘴等品目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具体品目以“★”标注)。其他品目为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 (5)根据《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鲁财库〔2007〕32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规定,对节能、环保产品评审时价格扣除: 环保产品价格扣除=环保产品报价×5%; 节能产品价格扣除=节能产品报价×5%; 其中节能产品报价中不含政府采购强制性节能产品的报价。 评审价格=总报价-节能、环保产品价格扣除。 说明:①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产品;环保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产品;②产品是否属于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上述类型,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并附相关认证信息截图或具体查询网址,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以上证书以扫描件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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