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如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最近一期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成立不满一年需提供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或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距开标时间六个月内开具的资信证明))注:如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注:如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及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如投标人缴纳税收的凭据、缴纳社会保险的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投标人依法享受免缴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证明材料。))注:如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注:如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投标时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注: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但须按要求提供有关声明函或证明文件。
(2)本项目要求供应商若是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次采购活动,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须达到40%以上,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投标时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及《中小企业声明函》。
注:(1)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但须按要求提供有关声明函或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2)联合体各方成员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方职责分工、主要权利和义务明确,以及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合同金额。
(3)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每个联合体最多由2家单位组成。注:①联合体各方均须符合第(一)条、第(二)条要求。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