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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交易转让公告】哈尔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服务中心5个标的出租项目(2026年第二批次)项目信息披露
公告名称:
【租赁交易转让公告】哈尔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服务中心5个标的出租项目(2026年第二批次)项目信息披露
所属地区:
黑龙江
发布时间:
2026-02-10
详细内容:


















































项目名称





哈尔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服务中心5个标的出租项目(2026年第二批次)





项目编号





[2026]哈产租045





挂牌起始日期





2026-02-10





挂牌截止日期





2026-03-06





出租方申请与承诺










本出租方拟出租持有的资产或资源,并委托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产权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行为是本出租方真实意愿表示,出租的标的产权权属清晰,本出租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本出租方出租资产或资源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已获得资源主管部门及国资监管机构等相关主管部门相应批



3、本出租方所提交的出租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本出租方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本出租方义务。



5、本出租方承诺其出租行为已经按照相关规定获得有权批准的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符合集团公司资产出租管理规定,已经完成了所有前置审批(包含评估备案)及内部决议,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或有权(授权)管理人,本次出租行为合法依规、符合规范。



本出租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标的概况





















出租标的名称





详见下方附件出租明细表





标的现状





标的类型





房屋





权证号












权属所有人









坐落位置





详见下方附件出租明细表


(具体以出租方现场指认为准)





出租参考建筑面积





详见下方附件出租明细表





层数/所在层数





详询出租方





履约保证金





详见下方附件出租明细表





出租期限





3-5年



(具体出租年限以出租方通知为准)





是否设置原承租人优先权









评估报告现用途









目前状况





详见下方附件出租明细表





租金递增方式





第一年至第三年的年租金为成交金额,第四年租金在第三年年租金基础上递增8%,第五年年租金与第四年年租金一致





附属设施









出租底价





详见下方附件出租明细表





评估情况





评估





详见出租明细






账面值












评估基准日





2026-01-29





评估机构





黑龙江正大阳光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报告编号





黑正大阳光评报字〔2026〕第006号





核准或备案机构









标的清单





详见下方附件下载:出租明细





瑕疵说明、重大事项及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1、本次出租的范围以黑龙江正大阳光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黑正大阳光评报字[2026]第006号评估报告为准,虽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但相关资料可能有误,仅供参考。


2、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至现场认真勘察,对出租标的的法律、自然现状及安全状况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并对标的已知和隐性瑕疵作出客观判断,哈尔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服务中心及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出租方承诺对出租标的现状及权属情况如实向意向承租方展示披露,意向承租方须实地勘察标的,自行调查判断标的的具体详情,如因标的本身产生的产权、法律、安全状况等风险对其造成的一切损失与哈尔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服务中心及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无关。


3、具体租赁期限起止时间以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为准。


4、意向承租方在取得承租资格后,如利用标的房屋进行经营须自行办理符合其经营行为的相关证照。标的房屋是否可以用作生产经营,需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自行与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哈尔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服务中心及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


5、房产具体出租年限须查看出租明细表。本次出租的5个标的(详见出租明细)出租年限均设置3-5年,则首年租金交纳到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6、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并经依法批准,不得将出租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方擅自转租的,出租方有权解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


7、出租方应当在承租方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之日起半年内将租赁物交给承租方。


8、根据出租方提供的材料明确了本次出租标的的评估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


9、出租方可以提供黑龙江增值税发票(详询出租方展示联系人)。


10、标的租赁期间的各项费用按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约定进行支付。承租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出租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涉及自供暖的房屋供热费用及安装、维修、更换供热设施等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详询出租方展示联系人。


11、各标的具体位置均以出租方现场指认为准,出租房产有无房产证详见出租明细。


12、相关事宜,以承租方与出租双方签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为准。


13、成交后承租方须向出租方交纳标的成交价格10%的履约保证金。在承租方合同到期后如无违约将由出租方无息返还承租方。


14、出租标的移交后,租赁期内的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燃气费等以及规定由资产使用方缴纳的其他费用和使用管理期间产生的其他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5、承租方在租房期间做好防火、防盗,如出现事故,一切责任由承租方负责。



16、标的3道里区河政花园小区39栋101号地下室,地面积水,房产面积中包含公共配电箱。



17、以上条款由出租方解释说明,意向承租方报名即视为已了解标的现状及附属配套设施所有瑕疵并报名前与出租方及相关方协商一致,报名即视为已了解标的及附属配套设施所有瑕疵,不得因此要求退还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成交后,如因此发生纠纷,和哈交所无关。





18、本项目可线上申请电子保函并通过办理电子保函缴纳保证金,保证金显示缴纳成功以开具的电子保函为准,具体详情请见《电子保函办理指南》。保函无法转成交价款,成交后,请交齐全部成交价款。请选择电子保函方式的意向方及时完成申请资料填写等工作,注意各开函机构开函时间,以免因未成功开具保函,无法正常参与项目。《电子保函办理指南》在哈尔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政务服务栏目中下载。


  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委托发布出租公告,公告全部内容由出租方提供,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及工作人员对标的所作的介绍说明,仅供参考,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出租方情况





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哈尔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30100749512104C



法定代表人:顾大为





出租方决策文件









出租行为批准





批准单位名称:哈尔滨市财政局









































































交易


条件





信息披露





首次公告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人,不变更公告条件,按照不少于15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披露时间,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人。





交易方式









息披露期满后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采取协议成交方式(须参与报价);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用网络竞价方式成交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承租方资格条件





1、意向承租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意向承租方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意向承租方须向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提交有效报名材料及其它材料。


3、意向承租方承诺其所提供的承租本标的相关文件材料内容均真实、准确、合法合规、有效,所填写的联系人信息、联系地址真实、有效,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如需书面送达关于本次出租事项的法律文书、材料等,应向该地址送达;如该地址发生变更,意向承租方应在变更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哈尔滨产权交易所(以邮件、等其他方式送达的均参照书面送达的约定在变更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否则由于不能送达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按照原约定的方式或地址送达的法律文书、材料等视为意向承租方已经收到,如意向承租方拒收上述法律文书、材料视同已经送达。


4、出租成交后,如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或出租方发现承租方提供的材料有造假、作弊、欺诈等行为的,本次出租结果无效,承租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予以扣除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承租。










标的交割





1、标的的移交由出租方负责,移交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解决,双方须自行协商标的交付事宜。


2、出租标的以交割时现状进行交割,所有标的最终以交割时出租方现场指认为准。


3、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出租标的的网站公告标的描述信息为依据要求出租方补齐所有物品或要求退还保证金、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





与出租相关



的其他条件

























交易


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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