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825398-5/2026-00017
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6年01月30日09:43
名称: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东方市滨海片区一期(C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的决定
文号:东府行决〔2026〕2号
主题词:无
东方市人民政府
关于东方市滨海片区一期(C区)棚户区
改造项目征收的决定
为了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完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提升城市品质、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东方市滨海片区(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C区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依法征收:
一、征收目的:东方市滨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
二、征收范围:东方市滨海片区一期(C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见附图):东至西湖西侧环湖路、南至不规则路、西至滨海景观路、北至二环北路,C区涉及征收房屋面积37.44万平方米,涉及征收或收回土地面积1416.63亩,被征收户1590户(未含分户),以上数据均以实际发生为准。
三、征收对象:东方市滨海片区一期(C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
四、征收实施部门:东方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五、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以签约通知确定的期限为准。
六、征收补偿:按照《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滨海片区(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东府〔2022〕84号)及征收补偿安置相关法律法规、本项目相关政策执行。
七、自2018年7月16日发布《关于严禁在滨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抢建加建等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已确定的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本条规定的,不予以补偿。
八、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征收工作。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及房屋所有权人应服从项目建设需要,在征收实施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腾空房屋。
九、土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被征收的单位和个人应将不动产权证书原件移交征收部门。
十、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东方市滨海片区一期(C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红线图
东方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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