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出租的范围以黑龙江兴华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黑兴华评报字(2024)第084号评估报告为准,虽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但相关资料可能有误,仅供参考。 2、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至现场认真勘察,对出租标的的法律及自然现状及房产安全状况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并对标的已知和隐性瑕疵作出客观判断,并请仔细阅读《国有资产房屋租赁合同》样本条款。出租方承诺对出租标的现状及权属情况如实向意向承租方展示披露,如因房屋本身产生的产权、法律、安全状况等风险对承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与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无关,由出租方承担相应责任。 3、首年租金交纳到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进行结算,第二年起租金交纳到出租方指定账户。 4、具体租赁期限起止时间以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国有资产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5、意向承租方在取得承租资格后,如利用标的进行经营须自行办理符合其经营行为的相关证照。标的是否可以用作生产经营,需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自行与相关主管部门及出租方确认,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
6、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保证按照足额交纳取暖费、水电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承租方应当在签订《国有资产房屋租赁合同》之日向出租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详见附件:出租明细),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7、承租方不得将出租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方擅自转租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国有资产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与承租方须自行协商标的交付事宜。
8、相关事宜,以承租与出租双方签订的《国有资产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委托发布出租公告,公告全部内容由出租方提供,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及工作人员对标的所作的介绍说明, 仅供参考,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