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应采购人要求,按照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现将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立城镇安全饮用水服务采购项目(JZCF2021-2)招标文件现作如下变更及澄清:
1.将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20.1中的“投标人须提供每台送水车的车辆营运证和车辆租赁合同(租赁车辆提供)复印件”修改为“投标人须提供每台送水车的行驶证和车辆租赁合同(租赁车辆提供)复印件”。
2.将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2.3.2.2中的“须附送水车的车辆营运证和车辆租赁合同(租赁车辆提供)复印件,原件须带至现场单独提交,否则不予认定”修改为“须附送水车的车辆行驶证和车辆租赁合同(租赁车辆提供)复印件,原件须带至现场单独提交,否则不予认定”。
3.将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技术标部分三、拟投入本项目送水车情况中的“此表后须提供每台送水车的车辆营运证和车辆租赁合同(租赁车辆提供)复印件”修改为“此表后须提供每台送水车的车辆行驶证和车辆租赁合同(租赁车辆提供)复印件”。
4.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均变更为:2021年3月23日13:30;
本变更文件中所涉及的内容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未涉及的内容,仍以原招标文件内容为准。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
2021年3月5日